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和医学科技水平,确保我市医学科研按计划规范进行,保证科研成果质量,促进科研人才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学科研管理包括编制规划、组织计划、成果管理、人才管理。 第三条 医学科研管理要与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紧密结合,以形成学科、项目、成果、人才四位一体联动发展的良性机制。 二、科研立项 第四条 立项科研项目有不同的层次; (一)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八六三”高技术研究发展项目、国家“九七三”重点基础研究发展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二)卫生部计划项目(卫生部科学基金研究项目、卫生部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专项基金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计划项目及其他部委批准的科研项目、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三)云南省卫生厅自然基金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 (四)昆明市卫生局立项项目。市卫生局立项项目,是市卫生局为了激励广大专业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而设置的一种资助性项目,不列入国家项目计划。 未列入以上计划的,为单位自选课题。 第五条 昆明市医学科研立项的重点: 坚持卫生事业发展必须依靠医学科技进步的方针,医学科研必须面向防病治病,保护健康。 (一)有利于建设和发展医学重点学科,对学科建设成功起保证和促进作用的关键课题研究; (二)根据疾病谱变化选择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中关键技术与方法研究的课题; (三)消化、吸收和开发国内外最新技术、最新方法,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面的研究课题; (四)能在国内居领先地位的有实际价值的基础性研究课题。 三、立项申请或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请者应是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际主持所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本系统在职人员。申请者的在研课题总数一般不超过二项。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根据本学科发展动态及自身实际情况选取课题后,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资料,申请召开学术委员会进行课题评价筛选,确定出单位自选课题和推荐上报课题。 第八条 推荐上报立项的课题由项目申请人填写《昆明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申请书》,并在《申请书》相应栏日中选择注明申请立题的部门(市、厅、省、部等),附查新检索报告书,经单位审核签章,在规定时间内报昆明市卫生局科教处。 申请者所在单位须对申请立项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等签署具体意见。 第九条 局科教处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对各课题的研究价值意义如何、立题依据是否充分、研究目标是否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线路是否清楚等方面进行评价、打分。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及打分情况,经局综合平衡后,确定出推荐上报立项课题和局立项候选课题。 第十条 由市卫生局推荐上报申请立项的课题,按申请立题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程序,被确定为计划项目的,市卫生局作为丙方协助立题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局立项候选课题经局务会批准,作为局立项课题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立项的课题,应经过预试验研究。凡经过预初试验的申请课题或上一年的单位自选课题,将给予优先考虑推荐上报立项或局立项。 四、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管理 第十二条 立项科研项目的管理,从筛选确定项目时就已经开始。一经选定为计划项目,申请者就须与立项部门签订合同,有关的各级组织就按计划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计划及其进度的管理: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组就应尽快拟定实施计划,保证人员、时间、任务、经费、物资的落实,市卫生局协助各立题部门每年对项目计划进度进行一次检查。 项目所在单位科管部门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组提出的有关人员的人事安排和科研内容、研究计划的重大修改,及时上报市卫生局科教处按程序审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权力: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并接受立题部门和单位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每年按时上报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有权确定项目组成员;在项目运作中,如工作需要,经过协商有权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调整;有权在规定范围内支配经费;有权决定该项目研究论文及成果的署名和排名顺序。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获上级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到达各单位帐户后,由单位科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按项目建立专帐,专款专用。 单位科管部门每年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地对项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书中经费使用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项目结题二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抓紧时间清理帐目,认真填报《课题经费决算表》,经本单位科管和财务部问审核后上报给予立题的部门。 第十六条 延期项目的管理:按原计划到期的科研项目,若无充分理由,原则上不予延期。确需延长研究期限者,必须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连同申请延长的研究计划送市卫生局科教处按程序报批。一般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已立项课题无法开展或继续进行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局科教处及有关部门书面申述终止研究的理由,其研究经费立即冻结并上交。 第十七条 科研课题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归档资料包括: 研究计划部分:含开题报告、项目申请书、开题查新报告书、项目论证材料。合同书、协议书、工作方案等。 研究原始资料及分析资料部分:含实验、调查、分析。测试形成的原始记录本、图纸、照片、音像磁带,以及经过归纳整理的数据等。 总结报告部分:含工作总结报告、阶段工作报告、财务决算表及经费使用报告、论文、专著、专题报告等。 成果鉴定及推广应用部分:含成果查新结论、鉴定申请表、鉴定会记录、鉴定证书、获奖证书、推广中的反馈信息等。 课题结束后,由科技档案管理员与课题负责人共同清理科研档案资料,完成建档工作。 五、医学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医学科研成果是指在医学实践和理论上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发现、新认识。新技术、新药物、新器械等,以文章或实物形式存在。 新颖性是指科技成果的首创性,在同类领域内为前所没有的,通过查新来确认;先进性是指科技成果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高低,与以前同类成果比较,证明具有突出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实用性就是具有实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必须具备可重复性,并能满足社会需要。 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来确认。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是指通有关科技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研究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持有鉴定(评定)证书的研究结果方可认定为科研成果。 非国家计划项目的成果进行成果评定,评定程序与鉴定相同,结论同样具有法定效力。 第二十条 医学科研成果的种类主要有: (一)为解决某一医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为阐明医学的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有一定学术意义的基础研究成果; (三)引进、吸收技术,在消化过程中有所创新或改进而取得的医学科技成果; (四)在重大医学科技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全部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认真总结,撰写研究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报告、研究成果的报告或论文等材料(实物成果须完成实物制作),进行成果的查新咨询,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完成课题的结题。查新证明符合成果申报条件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按程序报批组织成果鉴定。 第二十二条 列入省卫生厅、市科委以上项目计划的研究成果,组织成果鉴定。列入本局项目计划的研究成果和少数单位自选课题的重大研究成果、组织成果评定。单位自选课题研究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不组织成果鉴定或(评定)会。 第二十三条 昆明市卫生局协助省卫生厅科教处、市科委完成昆明市医学科研成果鉴定(评定)的组织工作。受省卫生厅科教处、市科委委托,可主持成果鉴定(评定)会。 六、医学科研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昆明市医学科研成果鉴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科研计划合同。 (二)技术资料完整、档案检查合格。 (三)应用实验动物的医学科研成果须有提供动物实验条件合格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四)提供云南省医学信息研究所和云南省科技情报研究所出具的成果查新结论报告。 第二十五条 鉴定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评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科技成果鉴定(评定)证书》一份; (三)其他提供鉴定的资料各一份:含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成果查新结论报告、提供动物实验条件合格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推广应用证明等。 第二十六条 通过鉴定或评定的医学科研成果,由市卫生局负责在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或省料委成果登记机构办理成果登记。 第二十七条 医学科研成果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申报各级奖励。市卫生局对申报奖励的成果作以下审核: (一)成果符合各级奖励要求。 (二)已取得成果登记号。 (三)申报材料符合各级奖励的申报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组织好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做好推广应用的记录和资料工作。每年申报科研立项时,应将上年度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情况报市卫生局料教处。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标准: (一)基础研究成果: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参加学术文流,论文被引用,举办学习班等。 (二)应用研究成果:成果在本单位及外单位普遍使用,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参加学术交流,举办学习班,进行技术贸易活动等。 (三)开发研究成果;进行技术贸易活动,列入商业产品销售、自产自销等。 七、科研基金及科研奖励 第三十条 昆明市卫生局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为市卫生局卫生事业费科研专项资金、市卫生局按政策收取的卫生事业发展管理费、其他可用作局科技发展基金的资金。 各单位每年按不少于上年度业务总支出1%比例提取经费作为本单位的科研经费。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局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由局计划财务处设立专帐管理,可以跨年使用。局科教处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基金计划使用并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局科技发展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国家计划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 (二)局立项科研项目的引导资助; (三)重大技术引进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凡获市科技进步奖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各单位应予不同档次的奖励。奖励金额可参考以下标准:(略)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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