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号 行政许可事项: 医疗卫生机构乙类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及市以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乙类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的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4条 (二)《云南省大型医疗设备准入管理规定》第5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大型医疗设备准入管理规定》规定及相关规范、标准。 五、申请材料 1.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 2.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 3.设备及其机型的详细资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需填写《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 上述申请表格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卫生网(http://www.kmws.gov.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18)。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予以受理——经专家论证通过——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组织专家论证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无有效期。 法律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14条和《云南省大型医疗设备准入管理规定》第8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市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必须事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 法律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14条第3款和《云南省大型医疗设备准入管理规定》第5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