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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号 行政许可事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施工的职业病防治审查

时间:2011-12-12 09:32:34  来源:  作者: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包括省政府第150号令下放市级审批的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的建设项目卫生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16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

五、申请材料

(一)预评价报告审核

1.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原件1)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原件2份);

3.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指发改委、经委等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1份);

4. 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专家论证会后修改稿,1份);

5.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4条、15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6条,《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只针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1.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 (原件1) 

2.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原件2份);

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经专家论证会后修改稿,1份);

4. 卫生部门对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5. 职业病危害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6.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19条,《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原件1)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原件2份);

3.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的同意批复(只针对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复印件1份);

5.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经专家论证会后修改稿,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和现场审核组意见(含卫生管理制度和健康监护资料内容)(1份)。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625条,《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需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需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需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上述申请表格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卫生网(http://www.kmws.gov.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18)。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相应的申请材料向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予以受理——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审批——下发批复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验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手续。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16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